拓展型X系列伺服电机
关于这份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解读请您查收
来源:军品伺服    发布时间:2023-10-30 21:46:32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没办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1.上表所列价格,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允许超出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元执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定的相关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元。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0.9091元与0.9203元之间的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退还用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规定,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6月30日,电力公司对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行业市场交易用户)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6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其中2月1日-29日高于该标准收取的,应于3月31日前向用户退还差价或抵扣后续电费。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八、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单独计量的,不执行扣除政策。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19年10月份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0.8 元/每千瓦时(0.8元/千瓦时=80万元÷100万千瓦时),同期蓄能设施(假设不满1千伏接入)用电量为12万千瓦时,全部为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价0.3249元),所用电费为3.8988万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某商业综合体,2019年10月份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单价调整为:

  1、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调整为(80万元-3.8988万元)÷(100万千瓦时-12万千瓦时)=0.8648元/千瓦时。

  九、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和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工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省发改委《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来说包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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