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我省已两次下降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出售电价。为保证下降电价方针得到贯彻落实,防止方针盈利在转供电环节被截留,依据《省开展变革委关于下降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告诉》(苏发改工价发〔2019〕499号)、《省开展变革委关于下降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告诉》(苏发改工价发〔2019〕396号)等文件规则,现就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针解读如下: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的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现在我市的一些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当地存在转供电行为。
为便于电费收取透明化、简洁化,自2019年5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当依照以下两种收费方法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一是按国家和省规则的目录出售电价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经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洽谈处理;
二是依照转供电主体电压等级目录出售电价顺加不超越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定时)向最终用户进行预收电费,年末(定时)依照实践损耗多退少补,并予以公示。
共用设备设备正常运转发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独自列账,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的方法由整体业主分摊。转供电主体应当定时发布实践费用和分摊状况。分摊费用已计入物业服务费本钱的,不得重复收取。
共用电力设备设备日常保护保养费用、电工薪酬性支出、物业工作用电、泊车场用电等应归入物业服务费、租金、泊车管理费等开支规模,不可以经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全市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各类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执行转供电环节收费方针,不得私行进步电价规范,不得巧立名目收取用电服务费等相关联的费用,保证国家和省已出台的降价办法悉数传导到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违背转供电收费方针乱加价、乱收费等行为,由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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