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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答记者问
来源:亚洲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4-08-30 08:10:22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期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采访,回答记者提问。

  答:2021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同意北京、广州、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开展绿电交易试点,取得很明显的成效。2021-2023年,全国绿电交易成交电量分别为87亿、181亿、697亿千瓦时,年均增长283%。绿电交易在还原绿色环境价值、推动清洁低碳转型、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方面发挥着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规则、组织方式、价格机制等方面差异较大,部分省份仍未组织绿电交易或未实现常态化开市。此外,部分外向型企业反映绿电购买困难,不足以满足企业绿电消费需求。《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促进绿电使用和国际互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扎实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行动方案〉的通知》(〔2024〕9号)提出,加快推进绿证交易和跨省区绿电交易,更好满足外商投资企业绿电需求。亟需在国家层面出台文件,推动各地绿电交易在交易组织、价格机制、信息公开披露等方面规范统一。

  答:绿电交易属于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适用于《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简称889号文)。《通知》作为889号文的补充,主要内容有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交易方式、价格机制、合同签订与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

  一是明确各方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各地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指导。电网企业切实履行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电力交易机构为经营主体提供绿色电力交易便捷服务。二是明确绿电交易组织形式。绿电交易包括省内和跨省区绿电交易,组织方式最重要的包含双边协商、挂牌交易等。三是明确绿电价格机制。绿电交易价格包括电能量价格与绿证价格,除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交易进行限价或指定价格。四是明确合同执行与偏差解决方法。绿电交易合同应明确交易电量、价格等事项,绿电交易电能量部分与绿证部分分开结算。五是明确绿电交易中绿证划转方式。绿证根据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项目每月度结算电量,经审核后统一核发,按规定将相应绿证划转至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的绿证账户,并随绿色电力交易划转至买方账户。

  答:《通知》正式印发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重视绿电交易开展情况,充分的发挥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用,督促市场运营机构规范组织绿电交易、各类经营主体规范参与绿电交易,定期对各类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运作情况进行监管,推动全社会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体改〔2022〕118号)等文件要求,加快建立有利于促进绿色能源生产消费的市场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绿色电力交易融入电力中长期交易,满足电力用户购买绿色电力需求,我们制定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绿色电力交易专章》,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对各地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指导。国家能源局负责推动绿证核发全覆盖,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加强对绿色电力交易监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新能源参与电力市场,指导经营主体热情参加绿色电力交易,按照“省内为主、跨省区为辅”的原则,推动绿色电力交易有序开展,满足电力用户绿色电力购买需求。

  二、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负责按有关要求完善绿证核发机制,配合做好绿色电力交易相关工作。国家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信息管理中心逐步优化工作流程,提升建档立卡时效,支撑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

  三、电网企业切实履行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责任,保障绿色电力交易合同执行。电力交易机构要一直在优化提升绿电交易组织、交易结算、信息公开披露、平台建设等全方位准备工作,做好绿电交易及绿色电力消费情况汇总分析,为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提供绿色电力交易便捷服务。

  四、加强宣传推广。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通过组织政策宣贯、媒体宣传、洽谈会商等方式增进各类经营主体对绿色电力交易的认识,逐步形成主动消费绿色电力的良好氛围。

  通知未尽事项,遵照电力中长期交易、现货交易基本规则执行。与港澳地区等跨境绿电交易参照本通知明确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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