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理标准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告诉》(桂价格[2018]73号)规则,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展开转供电环节收费的整理整理作业,即整理标准以总表方法向电力企业请求报装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用电单位在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对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主体要自2018年8月1日起,将今年以来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下降一般工商业电价方针措施悉数传导到终端用户,并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方针要求,使用3个月过渡期对转供电加价收费行为展开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合同内容,从头标准清算电价和收费行为。
2、最终用户用电应独自计量,自2018年11月1日起,区内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场等转供电主体应按电压等级对应的我区目录出售电价收取最终用户电费。
3、转供电主体应与终端用户洽谈确认共用设备用电和损耗电费分摊方法,可依照各自分表电量占比、实践用电面积占比、均匀分摊等方法按份额分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交纳的共用设备用电和损耗电费,原则上收取终端用户电费、分摊电费总和不超越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表电费。
4、转供电主体要在收费地址的夺目方位公示其向供电部分交纳的电费凭据复印件、分摊方法、各户分摊清单等。转供电主体不得将向电网企业交纳的总表电费以外的人工费、修理费、财物折旧费等别的的费用分摊到用户电费中,或随最终用户电费一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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