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省政府印发了《支持实体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从降本增效、创新创业、产业升级、招商引资、招才引智、金融支持、用地供应、制度保障八个方面推出了45条举措,切实解决当前实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实体经济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为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落地,省直部门对部分政策进行了重点解读,现摘编如下。
一、第1条: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各市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政策解读: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我省地方税种中的第一大税种,调整它可谓真金白银让利于企业。据测算,这一措施每年可为全省企业减轻税负105亿元。目前,我省已要求各设区市11月15日前提交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全省新的税额标准将在元旦前出台。
二、第2条:对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和新旧动能转换重点行业(项目),在国家批复额度内,优先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增留抵税额予以退税,剩余额度内对2017年年底前存量留抵税额退税,待国务院正式批复后实施。
政策解读: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是指对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予以退还的税收政策。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时,其差额就是应交税金;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差额部分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称为留抵税额。对留抵税额,我国采取的是结转下期抵扣的解决方法。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类似于国家提供无息贷款,属于实打实的“真金白银”,有利于缓解企业金钱上的压力。目前,涉及到山东的留抵退税政策共有两轮,一轮为全国性政策,目前已全部执行完毕,另一轮为山东独享的政策,预计不久可获得国务院批复。
三、第3条:降低印花税税负,2018年10月1日起,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税的方法的工业公司购销金额、商业零售企业购销金额、外贸企业购销金额、货物运输企业货物运输收入、仓储保管企业仓储保管收入、加工承揽企业加工和承揽收入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下调至50%、20%、50%、80%、80%、80%。
政策解读:自2018年10月1日起,工业公司购销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出售的收益的50%核定征收;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外贸企业购销环节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出售的收益的50%核定征收;加工承揽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货物运输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仓储保管合同应纳印花税,统一下调为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第6条: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全面参照上海口岸,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简化通关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规范市场秩序,打击违规行为。
政策解读:当前口岸收费中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有5项,其余大部分为口岸服务企业自主定价。全省将全面清查口岸配套服务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环节,推动降低合规费用,确保年内集装箱进出口合规成本比去年降低100美元以上。
五、第7条:2019年1月1日起,将货物运输车辆(包括货车、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车船税适用税额下调至现行税额的一半征收。
政策解读:货运成本是物流业成本的重要构成,降低货车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从而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挂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是各类生产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降低这部分车辆的车船税适用税额标准,有利于降低公司制作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据测算,这一措施将为我省企业节省物流成本2.6亿元。
六、第8条:快速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的附加价值新兴起的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政策解读:凡属于四个行业的企业,不受电压等级、年用电量规模限制,经市级层面梳理汇总,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后,可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目前,首批194家用户已由售电公司代理完成11月份月度电力市场交易。考虑涉及企业多、影响面大,全省设置了一年过渡期,2019年底前企业均可自愿选择进入市场时间。2019年电力市场交易工作,将逐步扩大市场电量规模,降低准入门槛,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企业,全面放开进入市场;对于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的附加价值新兴起的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便于其充分享受政策福利。
七、第9条: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方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
政策解读:一般工商业电价方面,今年我省已连续4次下文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价0.0752元,为全省工商业用户减轻电费负担超过86亿元。对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按下限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减免“三余”电厂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预计每年可分别减轻相关企业电费负担1.2亿元、4.06亿元、15.09亿元。天然气管输价格这一块,今年8月,我省对省内干线管道运输价格进行了测算,将各主要管线元,加上国家降低增值税0.02元,我省各城市门站价格共降低0.09元。按我省每年使用天然气150亿立方米计算,年可为全省用户节约气价1.35亿元。
八、第10条:降低企业社保费率,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18%执行,按规定为合乎条件的困难企业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手续,缓缴、延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工伤保险费率下调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
政策解读:目前,全国大多数省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9%或20%,我省费率为18%,费率水平已处于全国较低水平。据测算,与20%的缴费率相比,我省每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超过100亿元。2018年前三季度,按照1%的失业保险费率,全省征缴失业保险费47.57亿元,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3%的费率相比,少征缴95.14亿元,其中减轻单位负担61.84亿元。
九、第17条: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符合一定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核实,按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全部奖补给企业。企业技术改造后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额度,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税收额(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增加部分为依据。
政策解读:对于省内完成了核准备案程序的工业公司技术改造项目,2018年1月1日后完工、且符合申报要求的,以企业技术改造后主体税种(增值税、所得税)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增加部分为依据,按财政贡献增量额度的50%对公司进行事后奖补,连续奖补3年。通过对企业实施财税政策支持,有利于提振企业投资信心,加快先进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调优调精产品结构,为产业高水平发展不断积蓄新动能。
十、第18条: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2018年10月1日起,省财政对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政策解读:从2018年10月1日起,获得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已经将奖励资金列入全省2019年度的财政预算,对 2018年获评的3家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6个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4家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特色载体,每个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一、第20条: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的技术发展趋势、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将合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及电池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范围。
政策解读:遴选一批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但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的技术发展趋势、首次投向市场的区域制造精品;计划从2019年起,开展“制造精品”首创试用工作,探索政府采购首购制度,加大对“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订购力度。
十二、第21条:完善企业能耗、环保、质量、技术、安全准入标准,按照我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要求,2019年上半年完成对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综合标准评价,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限期整改或关停淘汰。
政策解读:按照《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对落后产能的界定标准从主要是依靠装备规模、工艺技术标准,向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转变。①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规定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②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态废料管理法律和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③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这类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规定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④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⑤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⑥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
十三、第22条:加快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进度,2018年9月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重点监控点认定工作。对因环保督查和评级评价专项整治停产的化工企业,分别于2018年10月底前和12月底前认定完毕,对完成相关整改工作、依法依规可补办手续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尽快予以补办完善相关手续。以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抓手,按照评级评价结果,确定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和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倒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
政策解读:根据《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计划》(鲁化安转发〔2017〕2号),对生产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表(GB/T 4754—2017)》中制造业25大类(其中2524、2530、2542小类除外)、26大类(其中2671小类除外)、291中类产品的企业及其他取得危化品使用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按照标准从安全、环保、节能、质量、转型升级等5个方面做评级评价,根据结果分为“优”“中”“差”三个等次。各市根据评级评价结果,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人口密集区布局情况及化工园区、重点监控点设立情况,严格按照条件梳理“关闭淘汰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名单。①“发展壮大一批”企业:发展趋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要求;位于化工园区内,或属于重点监控点企业;在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中被评级为“优”或“中”;企业规模大,税收贡献高,产品发展前途好;具有加快发展壮大的规划目标和投资项目。②“改造升级一批”企业:发展趋势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山东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要求;在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行动中评级为“优”或“中”;评级为“差”,但在提报“三个一批”名单之前,通过整改已经合格的;位于化工园区内的,或属于重点监控点的企业,能够最终靠实施新建、扩建项目做改造升级;不在园区内且不属于重点监控点的企业,只可以通过实施不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安全、环保项目改造提升。③“关闭淘汰一批”企业:上一轮“差”评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仍为“差”的;上一轮评级为“优”或“中”的企业,新一轮评级评价为“差”,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达标的。
十四、第33条:推进“银税互动”贷款,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需要融资担保的,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企业能企业近2年年平均纳税额的1—5倍核定担保额度,提供低费率担保增信服务,对合乎条件的企业,鼓励经办银行发放信贷,并给予利率优惠。从企业提出申请到最终放款,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原则上5个工作日以内办完。
政策解读:税务、银监等部门建立征信互认、信息共享机制,对已有纳税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纳税信用级别不低于B级的小微企业可发放“银税互动”贷款。“银税互动”有利于解决企业信用贷款融资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促进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有利于纳税信用评估结果的增值运用,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纳税;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优质客户,根据公司诚信状况,改进服务方式。通过“银税互动”,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实现企业、金融、税务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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