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供电行业收费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供电行业收费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规范供电行业收费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的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供电行业收费提升“获得电力”水平的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建局 市政务办 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加快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逐步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使命,切实推进我市供电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坚持权责相符、清费顺价、标本兼治、稳步推进原则,进一步深化供电行业“放管服”改革,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责关系,取消不合理收费。持续深化行业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供电行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打造常州“获得电力”新高地,争创全国一流电力营商环境标杆。
(一)2021年底前,完成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专项行动。全市按照“保障投资、政企共担,先试先行”的原则建立政府、供电企业共建共担接入工程费用管理机制。
(二)到2025年,科学、规范、公平的电价形成机制基本建成,各级政府公用事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供电行业定价办法和成本监审办法更完善,价格行为更规范,供电服务产品和服务供给质量、效率显著提升。
1. 开展清费专项行动。自2021年3月1日起,《通知》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项目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89号)明确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详见附件)。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全部取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清理规范要求做全面清理,废止与国家、省要求不一致的政策文件,并及时公布清理结果。供电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电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如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电能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电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供电公司)
2. 严格落实电价政策。依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电力体制改革要求,持续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通过市场交易获得电力、发现价格,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不对市场交易电价合理浮动进行干预。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动企业主动调整用电负荷,实现削峰填谷。落实差别化电价政策动态管理,助力“两高”压降和低碳环保目标达成。落实居民阶梯电价政策,对多人口家庭增加用电基数,对低保、特困职工家庭落实免费用电15度,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用户享受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州供电公司,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3. 理顺建筑区划红线内建设运营费用。建立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的供电建设安装环节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由用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建设安装企业施工,安装工程经质量验收合格后供电公司可以提供无歧视的接入服务;新建居住区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电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的,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城镇老旧小区电力改造工程费用,遵循政企共担的原则,按照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镇老旧小区管线改造整治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常旧改办〔2021〕3号)的相关规定实施。(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常州供电公司)
4.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电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电费,对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价应按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应按照实际费用和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最终用户分摊,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公共服务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定期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常州供电公司,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1. 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上的水准。坚持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加强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相互连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储备土地应做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电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落实电力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不得由供电企业负担,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2. 明确接入工程投资界面。接入工程是指从用户用地范围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2021年3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项目申请用电时,供电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用地范围红线,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用地范围红线外发生的费用。低压小微企业电力接入工程应严格按照《常州市打造全国一流电力营商环境标杆专项行动计划》(常政办发〔2021〕69号)要求,全部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新建居住区电力接入工程全部费用由政府承担;除新建居住区以外的电力用户接入工程由供电企业承担电气工程投资,政府负责完善项目用电所需的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常州供电公司)
3. 明确接入工程保障资金。由政府承担的红线外电力接入工程建设费用主要来自于土地出让收入,由土地前期开发主体从政府返还的土地开发成本中承担,实行专款专用,按实结算。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对工程建设资产金额来源和承担方式作统筹安排。供电企业应根据政府土地储备计划,提前做好配套电网规划方案和工程费用测算,以利各方做好资金铺排。(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常州供电公司)
4. 规范接入工程建设流程。各地政府和供电企业分别就各自承担范围的电力接入工程组织并且开展招标、方案、设计、可研、立项和工程实施等工作。为做好电气、土建工程设计,土建、电气工程实施工作的协同衔接,供电企业应统筹加强设计审查、开工交底、中间检查、竣工检验环节的技术把关,并通过“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进行交互,保障电网安全;各地政府应统筹做好相关的规划许可手续办理。工业园区、35千伏及以上等地方政府有统一规划和招商引资配套的项目,也可由各地政府“一揽子”做好整体电力接入工程的建设。各地政府与供电企业要通过优化工程定额标准、加强规划设计,优化建设方案、集约化建设等手段,切实提高用户电力接入效率,加强资金管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逐步优化提升电力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常州供电公司)
1. 超前对接用电需求。政府和供电企业组织土地出让信息政企共享,将《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中涉及项目出让或划拨信息通过线上推送等方式及时给到供电企业,作为电网投资界面延伸的依据。建立用电项目储备库,对于自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及时作出调整电网规划。对于取得工程建设许可的储备项目,提前开展接入设计、可研、初设等业扩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供电公司)
2. 优化办电服务水平。制定简捷、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应积极地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供电服务事项引入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平台集中办理,并与地方不动产交易买卖平台实现对接,推动用户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加快全面落实500米及以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免审批政策,推动政企联动现场查勘、方案制定、验收接电,共同推进工程提速实施,各地政府落实工程实施的政策处理,供电企业做好用户内部工程协调,匹配电力接入工程进度,实现用户快速接电,全方面提升办电效率和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政务办、常州供电公司、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
3. 合理核定报装容量。发改部门指导供电企业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客户的真实需求规模。对低压供电用户,供电企业根据现场实际设备情况,合理确定报装容量;拟报装容量8000千伏安及以下、用电设备类型相对单一有着非常明显负荷密度特征的高压用户,由供电企业采用需用系数法、负荷密度法等方法测算提出报装容量建议值,并与用户协商确定;拟报装容量8000千伏安以上、用电设备类型较为复杂的高压用户,由供电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组织并且开展负荷和报装容量测算,提出报装容量建议值,并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企业制定各类典型行业用电套餐服务,方便用户直接选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常州供电公司)
4. 全面实施契约服务。各地政府、供电企业、用户建立三方契约制,各地政府承诺线路通道、电缆管沟廊道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及建设时长,供电企业承诺业扩接入服务标准及业扩配套工程建设时长,用户承诺内部工程建设时长及投运后用电量水平,通过三方契约,保障政府、供电企业、用户在业扩接入中的合法权益,平等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推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常州供电公司)
5. 打造“开门接电”示范区。各地政府在对市政主通道、园区新建或扩建设计前,依据相应的专项规划,会同供电企业对公共变电站、电缆通道、环网柜等电力配套设施进行提前规划布局,将配电网适度超前延伸建设至开发用电地块红线外,根据条件打造核心版块“开门接电”示范区。供电企业配套建设“开门接电”示范区展示系统,全面展示已接电企业数,平均接电周期、平均接电距离、节省外线成本、内部成本预估等报装接电关键数据,提升用户接电体验。(责任单位: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常州供电公司)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格外的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工作全面落实到位。
(二)健全工作机制。规范供电行业收费工作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矛盾利益突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供电等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精心组织、合力推进,确保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推进实施过程中,各地要稳妥把握节奏和力度,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做好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不影响供电企业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加强跟踪督查。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供电行业收费和接入工程建设的有效管控和跟踪督查,重点督促取消费用清理、政企共担机制、价格收费公示、违规收费查处等方面的推进落实情况,常态开展跟踪评价。要加强用户回访和现场检查,定期评估各部门各板块落实成效。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资源,广泛宣传规范供电行业收费行动举措、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移表费、复验费、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非居民用户和具备远程复电条件居民用户的复电费、单相/三相峰谷分时电能表费、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迁移费
《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供电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苏价工〔2016〕179号)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降低、放开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52号)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居民电力增容费的通知》(苏价工〔2017〕233号)
取消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及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加快清退临时接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视测定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
《关于调整供(配)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0〕242号)
《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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