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新闻网消息(记者 周颖 董奥)如今,不少小区的物业都提供代收电费的服务,这样的做法原本是为了方便业主,但在实际操作的流程中,却变了样。最近,就有商户向记者反应,说交给物业的电费偏高了。
卢大姐在开发区一小区经营着一家超市,除了房租外,平日里比较大的开销就是电费了。
细心的卢大姐把每个月的电费收据都收了起来,从这些收据上能够正常的看到,每个月的电费,少则几百,多则上千。单据上显示,这些电费都是物业公司代收的。
把电费直接交给物业,卢大姐并不抵触,但让她不能理解的是,物业代收的电费有点贵。
卢大姐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在她家超市所在的这个小区,还有不少商户,他们当中大多都是租房,而电费也都交给了物业公司。在电价的问题上,大家和卢大姐有同样的感受。
几位商户在一起讨论之后,将这个情况反应给了辖区工商所。工商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找商户们了解情况。
那么,对于商户们反应的问题,物业公司又是作何回应的呢?物业公司负责人向工商人员解释,他们这里使用的电压器是专用变压器,与由建设开发商出资,委托供电企业按公用电力设施标准做规划建设的公用变压器不一样。公用变压器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进行管理与维护,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收费。而专用变压器是小区内部的公用设施,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等中介机构管理与维护,并代收电费。
工商人员调查了解到,在这个小区,共有57家商铺,其中有3家商铺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了独立的电表,另外54家商铺则因为一些原因没有申请安装,是由小区的专用变压器来供电,投诉电价偏高的商户就是租用的这54家商铺。
燎原工商所执法人员说,根据相关规定,4月以前是0.92元,4月以后是0.96元。
用电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定损耗,但用电损耗并不是随口一说,必须要按照用电的真实的情况来计算,工商人员要求该物业企业来提供了相关的财务报表,并仔细进行了核算。
燎原工商所执法人员说,应该是在10%到18%之间,但其实就是多收取了电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同时,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依据这一些规定,工商部门建议该物业公司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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