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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调整分时电价机制 每日用电分为三个时段各8小时
来源:亚洲雷火官网    发布时间:2024-05-01 02:48:41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日前,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发布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的人介绍,分时电价机制是基于电能时间价值设计的,根据电网的负荷变动情况,将每天24个小时划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通过充分的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调整用电负荷、削峰填谷,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降低全社会用电成本,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

  我省现行的分时电价机制始于1992年,2021年出台了临时尖峰电价机制,在保障电力供应、引导用户合理规划利用电力资源促进节能减排等方面发挥了非消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省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的步伐不断加快,电力供应结构和电能消费方式也出现了较大变化。因此,通过全面分析、科学测算,此次优化对执行范围、峰谷时段、尖峰电价机制等内容均作了完善调整。《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按《通知》规定执行。

  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农村地区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外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其中,机关、部队、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医院等原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都能够选择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个日历年保持不变。

  (一)峰谷时段划分。根据我省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消纳等情况,每日用电分为高峰、平时、低谷三个时段,各8小时。具体为:

  其中,每年夏季(7月、8月)、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执行尖峰电价。

  (二)浮动比例。尖峰、高峰、平时、低谷时段电价比为1.875:1.5:1:0.5,即高峰和低谷时段用电价格在平时时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50%,尖峰时段用电价格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5%。平时时段电价由电力用户的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输配电价中的容(需)量电价、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三)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按照我省电力中长期交易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参加市场化交易后仍继续执行分时电价机制。市场交易合同(含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以及申报购电价格峰谷比例低于本通知要求的,结算时购电价格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四)结算方式。省电力公司要结合每月代理购电、市场化交易情况,将分时电价机制形成的峰谷损益按月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五)动态调整。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电力公司密切跟踪我省电力供需结构、系统峰谷特性、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评估执行效果,加强分析研判,适时调整时段划分、浮动比例。

  省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举例说明:假设1-10千伏电压等级单一制的工商业用户,每小时均匀用电100度,用电时间为9:00-21:00。执行原机制:尖峰2小时、高峰4.5小时、平段5.5小时,月缴电费34192元;执行新机制:高峰6.5小时、平段4.5小时、低谷1小时,月缴电费31663元。月减少电费2529元,降幅7.4%。

  本次机制调整,各用电行业在参与调峰同时电价不同程度下降,整体降幅在5%左右。如果通过配置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时段用电量,用电成本将降低更多。调整更加有利于工商业用户在参与削峰填谷同时节省电费支出,是保障全省电网安全平稳运行、促进新能源消纳、新能源汽车、储能行业发展、降低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的多赢之举。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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