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蒙西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0】1290)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蒙西地区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确保每一个商业综合体、计算机显示终端都知晓清楚转供电环节加价收费的有关政策,正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享受降价红利,鄂尔多斯电业局杭锦供电分局将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加价收取电费问题及有关政策向广大电力客户作详细说明。
“转供电”环节加价至电网企业供电的专用变压器客户向其对外租赁、出售的摊位、商铺等计算机显示终端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例如:供电局向某商场供电,按照每度电0.4499元收取电费,而商场按照每度电1元向其租赁、出售的摊位、商铺收取电费。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计算机显示终端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允许超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转供电主体应依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应通过租金、物业费的方式解决。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简单的说,就不可以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转供电主体要将国家和自治区已出台的降价措施全部传导到最终用户。
转供电单位对最终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缴纳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终端用户公开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向终端用户收费的清单,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认真关注自己每月电费电价情况,对照供电分局的宣传及时知晓电价降价政策,核实所缴纳的电费是否按照政策精准执行,坚决不合理加价行为。存在转供电主体拒绝和拖延退费的情况,终端用户可通过12315价格监督举报电话,举报转供电主体转供电加价行为,确保及时享受到政策红利。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844号)、《关于深入推动我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109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局、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20】1076号)等文件要求,各转供电主体应将2018年至2019年一般工商业五次降价红利及2020年非高耗能工商业用户按95%电费结算的红利足额传导至终端用户,并及时按照2021年蒙西电价销售电价执行到位,确保降价成果正在惠及到终端用户。
原标题:《政策告知,事关电价!2021年你想知道的电价政策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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