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摊水电费是为保障小区公共照明、景观、消防、门禁、监控、周界报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部分的费用,应当由业主分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公摊水电费是为保障小区公共照明、景观、消防、门禁、监控、周界报警、电梯、发电机、高低压配电、二次供水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正常运行产生的用水用电费用及损耗,属于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由业主共有,业主不但享有公共设施设备运营带来各种便利的权利,也应当对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维护、经营成本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并存。另外,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理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水电费的“最终用户”也就是全体业主,即公共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所产生的水电费用当由业主共担。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该条款中的约定一般指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约定,如约定由物业公司承担的,则物业公司无权向业主收取公摊水电费;如约定由业主承担,则物业公司有权向业主收取公摊水电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费用收取的方式一般有包干制、酬金制等。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来说包括: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另外的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也就是说包干制的收费模式,物业服务费中包含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成本,即共有设施设备的水电费已包含在综合物业服务费中,物业公司无权再另行收取该部分的公摊水电费。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其所有权为交纳业主,物业公司仅是代交。物业管理条例第44条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电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因此物业公司应按共用设施设备实际发生的水电费代交,不得截留也不得用于其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物业公司代收代交公摊水电费的情形中,关于业主之间如何分担实践当中亦有不同做法,第一种是不区分业主区域,小区范围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其专有面积比例平均分摊;第二种是部分分摊,即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部分水电开支计入物业服务费,而把仅涉及部分业主的公共部位(如单栋楼的走廊、电梯等)水电费由涉及范围内的业主自行分摊,这种一般为小区内不同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不一样,运行成本区别较大的情况。
关于水电公摊费的计算方式,目前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收费标准或计算方式,则以约定为准,如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定,根据《民法典》第283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收取。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计算和分摊标准有:1、按照每个用户的用电量占小区总的用电量的比例,收取公摊电费。计算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电价×小区公共用电量÷小区用电户用电量总和×该户用电量。比如,某民用居住小区的公共用电量为3000度,小区的用电户用电量总和为10000度,住户A所用电量为100度,那么住户A所需支付的公摊电费为0.48元×3000度÷10000度×100度=14.4元。(公摊水费与此计算方式类似,若小区内需要二级供水,则把二级供水用电费折入水价由用户平均分摊。);2、根据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按比例分摊,公式为用电户应缴公摊电费=电价×小区公共用电量×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小区总建筑面积。
正常的公摊仅指物业公司为维护小区内设施正常使用所发生的公摊费用,如路灯、楼梯灯等公共照明、消防设施及绿化养护时为草坪、树木浇水所产生的电费、水费。若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浪费公用水电现象,如草坪养护工人浇水时恣意浪费、路灯开启时间过早等,可要求物业公司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改正,否则对于超出合理使用部分业主可主张不予分摊。
实践中大部分物业公司在收取的物业费中,已包含水电公摊费用,业主无需另行交纳该费用。这部分业主无论是不是实际居住房屋,只要办理了入住手续,就必须得交纳水电公摊费。对于部分物业公司采用物业费和水电公摊费分开收取的方式,有的业主主张小区水电公摊费应遵循“谁享受、谁分摊”的原则,应按小区的实际居住户数来计算,由在小区实际居住的业主或使用人来分摊,而未在小区居住的业主分摊。司法实践中业主对房屋空置负有主要的举证责任,并且如业主系断断续续居住的,无法准确确定其实际居住期间对应共用水电费的量,由此确定其应分摊的费用难度较大。
部分社区物业公司把自身用的水电费分摊到业主头上,非常不合理。物业公司属营利性企业,在业主已支付其物业管理费的情况下,其所用的水电费应计入公司自身成本,不应分摊给业主。小区业主或居委会可监督物业公司用水用电是否有单独的计量表。
目前关于对小区车库的所有权问题争议较大,所以这些场所使用的水电费不应简单划归业主分摊,而应视真实的情况而定。应采用“谁受益、谁埋单”的原则,如物业公司已收取车位管理费,则相应水电费由物业公司承担。
对于公摊水电费包含在物业服务费中的,业主如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未提供物业服务或提供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的,可以主张酌减物业服务费用。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单独计取公摊水电费的,由于该项费用系物业公司垫付,并非物业企业来提供物业服务的对价,业主不能以物业服务的履行为由拒付。
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是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对于公共用水、用电量的结算及分摊方法,物业公司有义务在小区内公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出示水电公摊费的收费依据和账务明细。物业公司拒绝公示和答复,一方面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另一方面在诉讼中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笔者在搜集相关案例时有这样一则案例:吴某所居住的小区在开发建设报装电表时,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错换,导致保障房业主承担的公摊电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后小区服务中心联合相关单位沟通处理,将保障房电表与商品房电表重新备案调整,并通知业主对历史公摊电费差额进行调正及补退费。社区物业公司单方出具统计表,主张以应缴物业费冲抵应退费用。吴某作为保障房业主,对退费数额有异议,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诉讼中,吴某提供了从供电局处取得的电费明细,并自行制作统计表主张退费数额。物业公司经法院多次提醒要求限期提供费用明细及相应凭证,仍拒不提供。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提供的统计表附有供电局出具的电表数据及电费明细,且考虑了总面积及不同房型面积,有一定合理性。虽然该统计表未最大限度地考虑业主实际入住情况及缴费起算时间,但该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其在指定时间内拒不提供对应凭据,应承担不利后果,视为其认可吴某主张的数额,遂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冲抵后的剩余部分费用。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法官认为:公摊电费的计费数据由物业公司持有,在业主对退费数额提出异议并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答疑并提供对应凭据。物业公司拒不提供退费明细及相应凭据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该案明确物业公司在业主质疑公摊费用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对督促物业公司履行公示义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意义。
综上,公摊水电费的法定责任承担主体为业主,实践中物业公司想要收取公摊水电费,一方面需要出示相应的合同依据,证明其收取公摊水电费标准、金额等内容;另一方面基于公摊水电费系物业公司垫付,因此物业公司应就公摊水电费的计费数据、凭证等资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对应的不利后果。
本文作者:朱鑫婷,房地产业务部律师,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河南省法学会破产法学研究会理事
【非诉讼业绩】先后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港锦艺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台科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河南饭店、和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怡昌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东富嘉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上海中梁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河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或专项非诉法律服务。参与多个郑州市区及周边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及城市综合体房地产尽职调查项目,多次参与房地产项目并购、转让、重组、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业务,并参与河南省中牟造纸厂破产清算项目、河南广泰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河南蒲光特种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项目、河南永誉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河南贝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项目、郑州黄金叶酒业营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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