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省、市出台的一揽子财政政策措施加快落地,市财政局开展“送政策上门精准对接”专项行动,对中央和省市的涉企政策进行了梳理,汇编为《日照市财政局服务企业政策清单》。各项政策将在本公众号持续刊发,本期为企业降本增效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决定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逐步优化营商环境。
1.全面落实已出台的电网清费政策。一是督促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二是减免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2.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逐步实现符合变压器容量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电价。二是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3.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将省级电网企业已核定的规划新增输配电投资额转为用于计提折旧的比例由平均75%降至70%,减少本监管周期定价成本,并相应降低输配电价
(一)《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
1.对各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能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支持和鼓励各个地区建设高标准厂房,高标准厂房可按幢、层等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在符合规划、不变更用途的前提下,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2.支持合乎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降低用气成本。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水平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
1.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进入电力交易市场,推动10千伏电压等级及以上、年用电量在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户进入电力交易市场;对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等高的附加价值新兴起的产业,以及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入库项目,可不受电压等级和用电量限制,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全省电网售电量的比例达到60%以上。
2.降低企业用能成本,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3元,全省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80亿元;电网企业向用户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按该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由电网企业组织清退;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提高低压接入容量标准,济南、青岛、烟台3市市区低压接入容量扩大到160千伏安,其他市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方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规范降低天然气管输价格,推动我省非居民用气城市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09元。
3.2018年10月1日起,对受国际经济发展形势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稳岗就业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提高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
4.2018年10月1日起,制造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5.2018年10月1日起,允许重点中小企业在自有产权的待建土地上按特殊的比例配建产业配套公寓(单位租赁住房),解决员工安居问题;对公司利用自有产权待建土地建设研发中心、人才和职工公寓等,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提高到15%。
(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内需补短板促发展的若干意(鲁政发〔2018〕24号)
1.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目录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由80%提高到90%。去产能企业内部转岗安置职工的,允许使用奖补资金开展技能培训、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费用。
2.对我省纳入国家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按规定给予每辆2—50万元推广应用补贴。对合乎条件的新能源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运营补助。
(四)《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价办发〔2018〕103号)
1.电网公司可以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更好的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现阶段,电网企业与输配电业务相关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系统备用费等,由省物价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标准并冲抵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后期根据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并入输配电价或通过市场化方式代替。电网企业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由有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在《山东省定价目录》确定的定价范围内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定价范围内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标准的项目,电网企业一律不得收费。
2.加快退还用户临时接电费。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要按国家要求退还已向电力用户收取的临时接电费,确因用户销户等原因无法退还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3.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经合同约定通过物业费等方式收取的,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
4.转供电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其交纳的电费由所有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以下简“预购电”),“预购电”电价标准不得高于工商业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差额部分根据双方约定并按转供电单位总表实际缴费情况多退少补。
5.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
6.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7.产业园区经营的供配电资产,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由其直接供电到户,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按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格收取配电费用。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建议》(鲁政发〔2017〕6号)
1.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各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8%执行。因单位缴费比例调整形成的基金收支缺口,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给予适当补助。
2.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完善公积金制度,严格执行缴存控高保低政策。2018年4月30日前,企业可依据自己生产经营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在5%至12%之间确定合适的缴存比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除可降低缴存比例外,还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3.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实行新增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制,积极地推进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应,工业用地的使用者可在规定期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降低工业公司用地成本。在不变更用途前提下,现有工业项目提高利用率和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容积率部分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依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建设文化创意、科技服务、众创空间、研发设计等新产业、新业态的项目,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物流、研发、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
4.降低企业通关成本。加大口岸、海关、商务、检验检疫、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关检合作“三个一”向“三互”和“单一窗口”转变。减少口岸查验商品种类,对CCC入境验证商品不强制在口岸实施查验。对《出境商品口岸重点查验目录》内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5%降低至2.5%,对目录外的出境商品口岸核查货证比例由0.5%降低至0.25%。
(六)《关于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31号)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用人单位,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缓缴社保费:一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二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放生活费的;三是其他因法定事由可缓缴的情况。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其中医疗、生育保险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于首次缓缴期不足一年的,缓缴期满,用人单位仍没办法恢复正常经营,可在缓缴期满前60日内,再次提出缓缴申请。连续申请不允许超出两次,且两次缓缴期限累计不超过1年。医疗、生育保险首次缓缴期满,不再受理再次申请缓缴。
(一)《日照市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日发〔2018〕11号)
创新供地方式,民营工业公司取得土地,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项目可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能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非公有制企业通过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能够正常的使用经依法批准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非公有制企业盘活原国有、集体企业存量土地用于工业生产,可办理土地租赁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公益性科技项目,以及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
(二)《关于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财政政策的实施建议》(日办发〔2018〕48号)
支持园区外化工生产企业入园。对搬迁改造企业拆迁清障、补偿安置、用地手续办理、地面附着物补偿及村庄搬迁安置等给予补助;对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运用高新技术改造落后工艺、实现产品、技术升级换代、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技改贴息资金等。
(三)《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日人社发〔2018〕27号)
我市失业保险费率继续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工伤保险费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全市执行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
(四)《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财政政策的实施建议》(日办发〔2018〕48号)
1.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民营私募股权互助基金采取让利政策。投资于市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或基金引入的新动能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增值收益;投资于市内基础设施和成熟期产业项目的,引导基金让渡门槛收益率(央行一年期基准贷款利率)以上的全部增值收益。
2.对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民营私募股权互助基金设立转让优惠政策。在基金存续期内,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予以转让。
(五)《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公司发展的意见》(日政发〔2016〕11号)
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从2016年起,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财政补助制度,对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120元标准,为家政服务从业人员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注册地财政部门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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