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男子王某在公司干活时,为方便平时做饭和电动车充电,和工友私接了一根电线,结果自己不慎踩到电线上被击伤。东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触电线在工地的管理范围以内,电费由工地缴纳,故该段线路的产权归工地所有。
齐鲁晚报菏泽12月14日讯(记者邢孟通讯员王群)东明男子王某在公司干活时,为方便平时做饭和电动车充电,和工友私接了一根电线,结果自己不慎踩到电线上被击伤。公司以王某私接电线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法院判决,公司被判赔偿王某100多万元。
王某受雇于东明某公司,在工地上干杂活。为方便平日做饭和给电动车充电,王某和一工友没有经过负责人同意便从该工地私接了电线月,准备做饭时,王某不慎踩到自己私接的电线上触电受伤。后经司法鉴定,王某电击伤致“呼吸循环衰竭,缺血缺氧性脑病”,遗留的后遗症属一级伤残。
东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所触电线在工地的管理范围以内,电费由工地缴纳,故该段线路的产权归工地所有。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意外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工地没有采取比较有效的安全保护的方法,疏于管理。工地方虽然提供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工地和生活用电,须经工程部批准,由工程部派人安装,违者视情处当事人罚款20-200元,如出现任意的毛病,一切后果都由当事人自负”,但其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王某并不知道,工地方也没有告知王某等人,故该工地所属公司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王某等人若需要用电,应告知工地方,让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接线,王某系成年人,明知私自扯拉电线具有危险性,仍私自接线用电,造成触电受伤,王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王某、工地的详细情况及过错程度,法院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30%,公司承担事故的70%为宜。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100多万元。
被告公司认为,王某违反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私拉电线做饭导致触电事故发生,且事故发生在下班时间,王某触电受伤是自身问题导致,与工地方没有一点关系。另外,该公司还认为一审判决的费用过高,超出赔偿范围和标准,向菏泽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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