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平生通讯员岳佳综)元旦起,新的租借屋电费办理新政将在全省正式实施,试行1年。房屋租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电费结算,将分为3大类型,在“谁用电谁付费”的准则下,合理分管供电企业按总表电量收取的电费。这是记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取得的音讯。
依据《告诉》规则,从2013年元旦起,租借屋电费结算将按以下三种状况确认:
一是租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设备完全,即租借人和承租人都设备分表,线损和公共用电量可以精确反映的,租借人的实践总电费开销按各分表用电量的份额据实分摊。这种状况的结算电费核算公式为:租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分表电量总和×各承租人分表实践电量。
二是租借屋总表之后各分表设备不完全,各承租人设备了分表,租借人自用电未设备分表,因此总表与分表之间有的线损和公共用电量无法精确反映的。这种状况的结算电费核算公式为:租借人向各承租人收取的电费=总表电费÷总表电量×各承租人分表实践电量。
三是租借屋用电既有居民用电,又有非居民用电的,应剔除非居民用电的电费开销(含线损),其他居民用电的电费开销按上述两种状况对照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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