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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改委发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
来源:军品伺服    发布时间:2024-03-30 11:06:41

  原标题:内蒙古发改委发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7月11日,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完善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的通知”,根据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最终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允许超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清理用电不合理加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进一步明确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后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另外的费用。对于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经营者等转供电单位向各最终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允许超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

  (一)对安装计量电表的最终用户,按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市场购电或电网代理购电的用户电价执行。

  2. 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最终用户按照对应电压等级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电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最终用户到户电价由转供电主体市场化购电价格、其用电对应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并逐月分摊或分享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含偏差电费)。

  3. 对按规定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商业转供电主体,最终用户安装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执行最终用户对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最终用户未安装峰谷分时计量电表的,用户电价根据转供电主体的购电方式,执行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为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4. 属于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用户范围内的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其最终用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由自身承担,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的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三)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及损耗、运行维护费等通过物业费、租金、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或协商确定。

  (一)加快户表改造。电网公司要尽快全面实现城镇居民小区用电“一户一表”,抓紧对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实施改造。因“一户一表”改造增加的成本费用,纳入电网输配电价回收。

  (二)强化监督检查。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要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存在转供电加价行为的转供电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三)创新监督管理方式。鼓励创新运用信息化数据监管手段,推广使用转供电电费在线查询等应用,强化用户自我管理和维权意识;探索建立转供电价格行为监管大数据平台,推动监管信息数据共享共用。

  (四)做好政策宣传。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政策解读,确保转供电主体和用户及时准确知晓;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价格行为。

  如国家政策调整,我区电价政策随之调整。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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