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 遵循国家发改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的告诉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造出资公司: 针对各地在遵循履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2]98 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告诉),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在的状况,提出以下遵循定见,请同时依照履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履行规模及规范 (一)履行规模:对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
重庆市物价局 遵循国家发改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的告诉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重庆市电力公司、重庆市建造出资公司: 针对各地在遵循履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2]98 号)中提出的问题,国家发改委最近下发了《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发改价格[2003]2279号,以下简称告诉),现将全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在的状况,提出以下遵循定见,请同时依照履行。 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的履行规模及规范 (一)履行规模:对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户,除供电容量最大一条的回路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外,其他回路均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履行规范:依据国家发改委《告诉》精力,经与有关部分一起研讨,决议我市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规范按《附件一》履行。 二、暂时接电费用的预收及交还 (一)暂时接电费用的预收规范: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请求用电应向供电企业预交相应容量 的暂时接电费用,详细规范按高可靠性供电费用规范履行。 (二)暂时接电费用的交还 1、凡用电期限在 3 年以内完毕暂时用电的,预交的暂时接电费用悉数交还用户。用电期限超越 3 年的一般暂时用户,暂时用电设备拆出时刻在 3 年至 3年半者,交还 75%;3 年半至 4 年者,交还 50%;4 年至 4 年半者,交还 25%;超越 4 年半的,暂时接电费用不交还。 2、对建造工期确需超越 3 年的市重点建造项目,在规则的建造工期内,暂时接电费用全额返还;超越规则工期的,暂时接电费用的交还按上述一般暂时用户交还份额履行(即工期每超越半年,交还份额下降 25%)。 (三)电缆供区的界定 我市电缆供区,仍限于重庆市规划局《关于赞同划定我市电缆供区规划区域的批复》(重规建[1996]10 号)中确认的电缆供电规划区域。若今后规划部分有新的规则,则按新规则履行。 (四)对遗留问题的处理 1、依据《告诉》精力,对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供用电两边现已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合同或协议的,扣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回路不收取贴费用外,其他回路贴费均改为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其规范仍按合同或协议约好履行。 2、对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交还问题,仍依照原国家计委计出资[1993]116 号文第 104 款规则履行。 3、2002 年 1 月 1 日至本告诉下发前请求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现在暂时用电设备没有撤除的, 一概按本告诉规则收取或交还暂时接电费用。 附件一: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规范 附件二:国家开展和变革委员会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发改价格 [2003]2279 号)(见本刊 2004 年第 2 期部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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