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节省电力建造投入,合理装备电力资源,依照国家开展改 革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有关问题的弥补告诉》(发改价格 〔2003〕2279 号)、《关于调整供电贴费规范等问题的告诉》(计 价格〔2000〕744 号)等文件规则,对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 的两回及以上多回路供电,或添加供电回路到达两路及以上多回 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且各供电回路在高压或低压受 电侧有电气联络的电力用户(不含电源用户的并网发电回路),除 供电容量最大一条回路外,其他供电回路依照可接带的悉数容量
上述电价方针自2023年10月1 日起实施。方针履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主张,请及时陈述省开展变革委(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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