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冯阳)6月30日,河北省开展变革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清晰转供电环节价格方针的告诉》,进一步标准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告诉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最终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含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告诉清晰,对已设备电力计量设备的最终用户,依照用户对应电压等级的商场购电或电网署理购电的用户电价实行。
转供电主体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备和配套设备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运转保护费,经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处理。转供电主体调整物业费、租金等应当严厉实行相关程序。
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本身承当,禁止向最终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各类服务费用,禁止以强制服务、绑缚收费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转供电主体向最终用户设备的电力计量设备应契合国家标准,不得向终端用户收取计量设备费用。
该告诉自7月1日起实行,此前与该告诉规则不一致的,一概按该告诉规则实行。
据了解,此项方针出台后,河北省转供电环节价格方针将进一步清楚,转供电环节乱加价行为将得到遏止,逐渐下降最终用户用电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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