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降低工商业客户的电费负担,将一般工商业电价多次降价、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红利等额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传导,逐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客户“获得电力”水平,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和计算机显示终端需及时关注以下转供电收费政策。
转供电是指在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等经营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客户,该类客户不具备电网企业直接向其供电的条件,需要通过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转供电,并向其收取电费。
各转供电主体向各计算机显示终端(特别是5G基站、电动汽车等执行优惠电价的客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允许超出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各转供电主体要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向计算机显示终端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解决。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计算机显示终端重复分摊收取。
执行两部制电价、峰谷电价等政策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的平均电价向计算机显示终端收取,平均电价指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除以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电量。
各转供电主体对计算机显示终端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总表保持一致,按照电网企业降价退费的时间节点向各计算机显示终端降价退费,定期向全体计算机显示终端公开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的复印件、电网企业退费清单,以及同期向计算机显示终端收费的清单,向计算机显示终端宣传、解释电价政策,接受计算机显示终端的监督。
各终端客户要及时了解电价降价政策,关注每月向转供电主体缴纳的电费,核实转供电主体是不是真的存在加价行为,如发现转供电主体存在未按时降价退费或加价等行为,可通过价格“12315”热线举报相关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确保您及时等额享受自治区电价优惠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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