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备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办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没办法做到出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交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一致交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便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便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则:转供电单位总表履行峰谷分时电价方针,且非直抄用户装置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依照我省规则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出售电价规范,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则: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均匀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允许超出12%。转供电单位实践损耗率高于12%的,应经过加强办理、改造供用电设备设备等方法予以下降。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选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法,若约好退补周期为12个月,预购电规范按规则的最高规范每千瓦时0.9203元履行,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均匀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核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均匀电价=0.8/(1-12%)=0.9091元,年末需将多收电费交还用户,交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则:选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法的,“预购电价”规范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顶峰时段电度电价,即每度不超越0.9203元;“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时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
现在,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顶峰时段电度电价,履行的是《关于持续下降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告诉》(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规则的相关规范,为每千瓦时0.9203元。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均匀电价为每千瓦时0.8元,损耗率若按12%核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元。0.9091元与0.9203元之间的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交还用户。
鲁发改价格〔2019〕906号文件规则:“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均匀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算计金额÷用电数量。
省开展变革委《关于阶段性下降工商业用电价格支撑企业复工复产的告诉》(鲁发改价格〔2020〕136号)规则,为支撑企业复工复产,缓解企业经营压力,2020年2月1日-12月30日,电力公司对履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且不归于高耗能职业的电力用户(含非高耗能职业商场买卖用户)计收电费时,一致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核算。转供电单位应同步将降价盈利传导至终端用户,2月1日-12月30日,转供电单位按“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法的,“预购电价”规范不得高于我省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单价不满1千伏电压等级顶峰时段电度电价的95%(即不得高于每千瓦时0.87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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