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价构成方式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按对应的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执行,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市场监管局,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新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桂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百色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各转供电主体和有关电力用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转供电价格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农贸市场等经营者,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供电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终端用户电价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对具备表计条件的工商业用电,转供电主体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执行;转供电主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价按照电力市场交易用户电价构成方式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价按对应的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执行,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二)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以下简称公共设施)运行维护费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公共设施用电(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电量)电费原则上也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暂无法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需向终端用户分摊的,转供电主体应当与终端用户协商一致,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严禁重复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电费由转供电主体自身承担,严禁向终端用户分摊。转供电主体向所有终端用户、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和公共设施用电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
(四)转供电主体应当采取措施,为具备计量条件的自用设施、终端用户、公共设施分别安装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的用电计量设施,并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等方式降低供电损耗。
1.公共设施公摊电量(以下简称“公摊电量”)分摊方法。公摊总电量由公共设施总用电量、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总电量两部分构成。公摊总电量=转供电主体抄见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共设施用电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变压器及线路损耗总电量=转供电主体抄见总电量-各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各分表抄见电量-公共设施分表总电量。
公摊总电量按上述公式计算确定后,转供电主体应当按照公平承担原则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公摊电量的分摊方法,可按各自分表电量、用电容量、实际用电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确定各自承担的具体公摊电量。
2.用户电费计费方式。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公摊电费(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除外)+其他分摊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分表抄见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公摊电费(已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途径解决的除外)+其他分摊电费。公摊电费=公摊电量×转供电主体购电单价。其他分摊电费,是指电网企业向执行两部制电价的转供电主体收取的基本电费、向产生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转供电主体收取或返还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分摊或分享方式由转供电主体与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可按各自分表电量、用电容量、实际用电面积等占比方式分摊或分享。
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时,公共设施用电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应单列终端用户的用电量和电费、公摊各公共设施和变压器及线路损耗的电量和电费明细;如未具备独立计量条件的,也应列明终端用户的用电量和电费、公摊公共设施(含转供电变压器和线路损耗)的电量和电费。
未安装电表的终端用户用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和公共设施公摊电量应公平分摊,分摊方式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确定,并按照对应的购电单价计收分摊电费,电费分别由各自承担。
(一)转供电主体对终端用户抄表计费周期应与电网企业对其抄表计费周期保持一致,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一致的,应与终端用户协商解决。
(二)转供电主体应当实行“阳光收费”,每月通过经营和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以下信息:总购电量、购电单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转供电主体自用电量、终端用户用电量、公摊电量,转供电主体自用电费、终端用户电费、公摊电费、其他分摊电费、公摊方式,以及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凭证复印件等。以上相关数据至少保存2年,接受用户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电网企业给转供电主体的电费结算凭证,应当包含对转供电主体计费的各计量点电量、电价、电费以及基本电费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等信息。
(一)加快推进转改直改造。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加快推进转供电改直供电建设及验收工作,减少转供电存量,控制转供电增量,为抄表到户创造条件。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确属不可划分产权、暂不进行直供电改造的转供电主体,转供电主体应与用户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租金或公共收益分配合同,明确约定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运行维护费用,以及供电责任、服务方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等事项。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简化手续、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电网企业因转供电配套设施移交和“一户—表”改造增加的固定资产折旧、运行维护费用,按规定纳入输配电成本予以疏导。
(二)做好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规范转供电价格政策的宣传,引导各类转供电主体自觉规范供电行为;电网企业要通过宣传单、微信公众号、短信提醒、营业厅公示、上门送达和在转供电用户经营场所张贴告知书等方式广泛宣传,并在签订供电合约时要求转供电主体对严格执行电价政策、明码标价及落实公示内容等事项作出承诺,确保转供电主体、用户全面了解电价政策和供电行为规定。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转供电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转供电主体乱加价行为,公开曝光违法违规加价典型案例。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电网企业要按照本通知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市监发〔2021〕6号)等文件要求,协同推进相关工作,各电网企业要每半年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报送所辖供电区内转供电主体名单等台账材料(台账模板见附件)。
在公共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的,按原电力工业部(96)第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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