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没办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转供电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主体)转供的行为。
转供电主体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公用电网未到达区域或供电企业未直供到户,由产业园区、综合体、社区物业、写字楼等自用配电设施中转供电的主体。(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
“转供电终端用户”则是指通过转供电主体的配电设施供电,未直接和供电企业发生供用电关系的终端用户。(指电网企业没办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
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主体”。
目前,部分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降电价的政策红利未能得到一定效果传递和落实,加大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工作力度目的是打通降电价环节的“最后一公里”,将降电价的政策红利传递给转供电主体的最终用户,逐渐增强终端用户的获得感。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以下两种模式中的一种与最终用户结算电费:
(1)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则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2)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全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5 转供电主体能不能多收电费来赚钱?能不能把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电费分摊给最终用户呢?
根据政策规定,转供电主体向最终用户分摊的电费总额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且转供电主体自用电电费不得违规分摊给最终用户。简单地说,不能通过提供转供电服务获利。同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当通过物业费收取,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转供电主体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不得以电费名义向终端用户收取另外的费用或者与电费捆绑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1)“相应降价”——转供电主体要依规定的时间节点和降价额度收取电费,涉及到的降价金额要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截留。
(2)“多收要退”——全面自查清理,违规多收的电费必须要按照规定及时全额退还给终端用户。
(3)“配合监管”——积极努力配合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主动反映情况。
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并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乱加价行为,予以公开曝光。检查中发现转供电主体未依规定的方式结算电费的,可从是否及时将2018年以来国家历次降低电价的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加以认定。
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省发改委《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标准,今年按这电价标准水平的95%结算。具体详见下表: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排灌用电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除居民生活、农业排灌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钱。除农业生产和趸售给各趸售县电网的用电外,均含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附加: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1.9分钱。
电网企业加大对转供电主体的转改直工作力度,对2020年以后新增接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物业底商最终用户实现用电“一户一表”。推进现有具备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实行“一户一表”,确保转供电主体数量逐步下降。同时,鼓励和支持电网企业集中抄表后向转供电主体提供总分表电量抄表数据。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转供电终端用户及时反映转供电主体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电线和电力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属地市场监督部门和电力部门将认真处理群众举报件,对属实的将依法依规对转供电主体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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