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租借房子工作是很往常的一件工作,那么在租借房子过程中触及的水电费问题该怎么样处理呢,今日咱们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事例: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向甲公司租借房子作为工作用房。由甲公司担任对房子及配套的设备设备和相关场所做修理、维护、办理。甲公司选用共用水电表办法,与乙公司分摊其租借合约期内产生的水电费用。
2019年8月,甲公司获得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10300元。其间,自用水费含税价格6180元,承租方运用水费含税价格4120元。获得电力公司按13%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算计22600元。其间,自用电费含税价格13560元,承租方运用电费含税价格9040元。那么,工作用房在2019年8月产生的水电费开销,甲公司应怎么向乙公司收取?
依照规则,增值税纳税人超出经营规模出售水电费,可按规则自开或代开专票。甲公司依照转售水电,向乙公司收取相应的水电费用,并开具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以此为税前扣除凭据,进行相应处理。其间,对向乙公司收取的价税算计4120元水费,甲公司应按规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办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则,甲公司为乙企业来供给了物业办理服务,能够扣除其对外付出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出售额,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1)转售水时,依据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照自用部分,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4)转售电力时,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扣除凭据,自用部分当月按规则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1)付出水费并获得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按规则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则,租借方采纳分摊办法的,承租方以租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其间,其他外部凭据包含但不限于租借方付出水电费获得发票复印件、租借方出具水电费切割单或承认单、租借方付出水电费的凭据及房租协议等。
采纳分摊办法,企业所得税处理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则操作,但是在增值税处理上,租借方向承租方收取水电费,要不要交纳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履行纷歧,部分税务局以为需求交纳增值税,但实务中大部分企业都是依照代收代付处理,不触及增值税;关于承租方来说,获得的是切割单或许发票复印件,不属于合规的增值税抵扣凭据,没有办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甲公司采纳分摊办法收取水电费,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此刻,甲公司依照代收代付进行管帐处理。
(1)代收代付水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据,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3)代收代付电费时,甲公司自用部分,以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凭据,核算抵扣进项税额。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其他外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进行财政和税务处理。其间,水费开销4120元和电费开销9040元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刻,乙公司的管帐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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