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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6-25 02:17:48    作者:服务与支持

  为提升《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价管〔2016〕56号)、《海南省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琼发改价格〔2021〕554号)文件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经研究,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具体通知如下:

  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一条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原则上以该供电回路与供电企业产权分界点处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来确定收取方式。对于产权分界点在供电企业变电站处的,按架空线路标准计收。

  (一)电源侧至变电站的供电线路(设备)同时存在电缆、架空线路供电时,按各类型线路长度占比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公式如下:

  高可靠性供电费=(架空线路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收费标准×供电容量+(地下电缆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 ×地下电缆线路收费标准×供电容量

  (二)发电厂用户除用于发电的送出线路外,如存在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需按要求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三)若存在两路及以上供电回路可供容量相同时,在制定供电方案时,可由用电户与电网企业协商约定选取除主要供电回路以外的线路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二)高铁、石化等行业设计规范对变压器容量配置有备用要求的,在用电户书面承诺投产后实际使用负荷不超过变压器安装总容量50%的情况下,在双方签订的供电方案协议及合同中约定计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基本电费时,变压器容量按总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电动机)50%核定,若用电户实际用电负荷超出约定的条件则按合同约定执行。

  (二)环网供电(环网点为公用设备,操作权属供电企业),不属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范畴。

  政策解读:《关于进一步明确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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