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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税收政策汇编

时间:2024-04-19 22:29:51    作者:服务与支持

  生产、销售电力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并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电力产品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是指纳税人销售电力产品在目录电价或上网电价之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性质的费用。

  供电企业收取的电费保证金,凡逾期(超过合同约定时间)未退还的,一律并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做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607号)

  供电企业利用自身输变电设备对并入电网的企业自备电厂生产的电力产品做电压调节,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上述供电公司进行电力调压并按电量向电厂收取的并网服务费,应当征收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一)发电企业(电厂、电站、机组,下同)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1.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法律法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具备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式计算增值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且不具有一般纳税人核算条件的非独立核算的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由发电企业按上网电量,依核定的定额税率计算发电环节的预缴增值税,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发电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二)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实行在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如下:

  1.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所属的区县级供电企业,凡能够核算销售额的,依核定的预征率计算供电环节的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能核算销售额的,由上一级供电企业预缴供电环节的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2.供电企业随同电力产品营销售卖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一律在预征环节依照电力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按照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结算缴纳增值税,具体办法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月末依据其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发电环节或供电环节预缴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计算公式为:

  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税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交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四)发、供电企业的增值税预征率(含定额税率,下同),应根据发、供电企业上期财务核算和纳税情况、考虑当年变动因素测算核定,具体权限如下:

  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预缴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和结算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共同测算,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核定。

  发、供电企业预征率的执行期限由核定预征率的税务机关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

  (五)不同投资、核算体制的机组,由于隶属于各自不同的独立核算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

  (七)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取得的未并入上级独立核算发、供电企业统一核算的销售收入,应单独核算并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五条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公司制作销售电力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如果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在发、供电企业所在地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按其隶属关系由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统一计算缴纳增值税。

  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按照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按照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并代征增值税税款,同时开具普通发票;按照税法规定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直接开具普通发票。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本公告所称发电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个人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

  (一)发电企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销售电力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电力上网并开具确认单据的当天。

  (二)供电企业采取直接收取电费结算方式的,销售对象属于企事业单位,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属于居民个人,为开具电费缴纳凭证的当天。

  (四)发、供电企业将电力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为发出电量的当天。

  (五)发、供电企业之间互供电力,为双方核对计数量,开具抄表确认单据的当天。

  (六)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以外其他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发、供电企业销售电力产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领购、使用和管理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处购买电力产品,可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应将发电户名称(姓名)、地址(住址)、联系方式、结算时间、结算金额等信息进行详细登记,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政策依据:《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发票开具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公告)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风力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74号)

  核力发电企业生产销售电力产品,自核电机组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15个年度内,统一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返还比例分三个阶段逐级递减。具体返还比例为:

  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5%;2.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6至第10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70%;3.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的第11至第15个年度内,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55%;4.自正式商业投产次月起满15个年度以后,不再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38号)

  1.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 斯)生产的电力,退税比例:100%

  5.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 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 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 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电力,退税比例:100%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

  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8〕47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

  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

  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3号 )

  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二条规定中的“生产”用地,是指进行工业、副业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水库库区用地,属于“其他用地”的范围,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火电厂厂区围墙外的煤场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税;厂区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热电厂供热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国税地字第13号文第一条的有关法律法规,免征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对关于请求再次明确电力行业土地使用税征免范围问题的函的复函》(国税地字〔1989〕44号)

  在我国〔89〕国税地字013号《关于电力行业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文件中,规定对火电厂厂区围墙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线用地,以及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这里的“电力行业”,主要是指电力系统所属专业生产电产品的企业,不包含别的各类企业自办自备的电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内部电厂应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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