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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与支持

宿迁市召开用电服务情况通报会

时间:2024-02-04 15:35:38    作者:服务与支持

  面对当前气温、用电负荷节节攀升,如何进一步提升供电透明度,营造更和谐稳定的供用电环境,合力打好迎峰度夏攻坚战?全力“保增长、促发展”,7月23日下午,宿迁市委宣传部牵头走进该市经济开发区,联后四个部门召开用电服务工作情况通报会,零距离服务客商,合力共建电力。

  据了解本次会议首次由该市委宣传部、经贸委、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宿迁供电公司共同职合组织召开,来自宿城区、宿豫区、该市经济开发区、苏宿工业园区,大客户代表及省市媒体记者60人参加会议。宿迁供电公司有关负责人向社会各界及各主流媒体通报近期供电工作情况,宣传了相关供电政策以及迎峰度夏有序用电方案,重点通报了电力建设难题不断增多、外力破坏问题形势严峻、电力政策宣贯亟待加强等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打算。该市经贸委副主任李增宝介绍了当前全市用电形势,要求全市上下共同理解、支持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有序用电等供电工作,并表示政府将和供电部门一道,分析解决电费预结算、高可靠性费用、20kV推广应用等供电工作难题,合力推进电力事业发展。

  通报会上宿迁供电公司还就电费预结算、杆线kV推广应用、客户接入工程、客户资产用电故障报修、以及电力设施保护等社会各界关心的用电重点、焦点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以及客户代表的提问。供用电双方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沟通,释凝解惑,达到扩大了供电政策宣传,增进了供用电双方理解和支持。与会人员一致表示将在电网规划、有序用电、电费预结算、电力保护等供电工作难点上,一如既往地给予关心与支持,当好电力发展“后勤部长”。

  来自苏宿工业园的副总载陈蒙蒙感叹地说:“供电公司主动把供电政策和服务送上门,通过会议不但让我们进一步了解熟悉了供电政策法规和用电业务流程,同时也明确了供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双方互相理解支持,才能和谐共赢,宿迁供电公司真是把亲商爱商做到点子上了!”。

  问:针对有反映“供电部门实行电费预缴制度,占用了企业的流动资金”的问题,请问供电公司对此有何规定?

  答:依照国家有关电力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供电企业能采取包括分次划拨、预购电在内的有关分次预结算电费政策。从长期以来的执行情况看,分次预结算电费方式是供用双方依规经营的电费结算方式。这种结算方式的依据是:

  (1)1996年10月,国家颁发的《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并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收费次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

  (2)2002年7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印发“关于安装负控计量装置供用电有关问题的复函”(国经贸电力函〔2002〕478号),第一条规定:“用电人先付费、供电人后供电是近年出现的一种新型供用电方式,采用此种方式供用电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须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但每月预付费次数不能少于三次)

  (3)2003年3月,我省“关于印发我省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苏经贸电力〔2003〕344号)公布的高、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第4款注明:“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为促进双方及时进行电费结算,在用电人处装设预付费式电能表,作为预结算用……”。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早就要求各基层供电企业实行电费分批收缴和预缴费,我公司从服务宿迁招商,加快发展高度出发,对大部分企业实行的都是每月一次收费法。去年,国家审计署进驻江苏省电力公司,对公司经营情况做了为期8个月的审计检查,其中,对电费回收作为重点审计内容之一。为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各单位一定要遵守上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电费回收工作,加之国家为保证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要求供电企业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购电费用,发电企业按月向煤炭企业支付购煤费用,供电企业如果不采取分次预结算电费方式,工业公司用电客户全部在次月解缴电费,全省会造成220亿元以上的购电费用缺口,直接影响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正常支付购电费用,进而影响发电企业向煤炭企业支付购煤费用,并进一步影响到全社会电力供应的稳定。据此,我公司要逐步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用电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问:针对有反映“收取不合理的“高可靠性”费用”的问题,请问供电公司对此有何规定?

  答:“高可靠性费用”是针对同一企业(单位)需用两条以上线路供电时缴纳的费用,供电部门向企业(单位)收取任何一笔费用都是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执行的,否则,那就是乱收费。“高可性费用”的收取是依据“苏价工函 〔2005〕157号”文件要求办理的,对高可靠性费用收取表述的内容如下:“对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统一出台高可靠性电价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余供电回路可按供用电双方约定的容量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标准按“苏价工〔2002〕242号文件”附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供电部门对涉企收费项目政策要求的宣传力度,争取用电客户(单位)的理解与支持。

  20kV推广的意义。推广20kV供电电压等级是根据江苏省经济社会和电网发展的新形势,为解决配网发展矛盾,优化配电电压等级转变配网发展方式所做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江苏20千伏供电研究成果、实践试点和应用设想得到了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科协领导等的充分肯定和支持。国家发改委已正式批复同意江苏省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销售电价。推广20kV供电电压等级能够提升配电网的供电能力和适应性,降低配电网损耗和供电成本,减少电力设施占地资源,是落实国家“十一五”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的重要举措。20kV推广的步骤。宿迁供电公司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的要求本着实事求是,远近结合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发展形势和电力需求,结合区域内负荷性质和发展的新趋势以及现状电网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科学编制宿迁地区20千伏中压配电网规划和分步、分片建设规划。现在宿迁供电公司正在按照预定目标,逐步开展20kV推广工作。(一)20kV推广总体部署。1、新建工业园区、开发区、新城区等新兴区域或现状电网非常薄弱,未来电力需求量开始上涨迅速的区域,应率先全面推广应用20千伏供电。2、现状电网具有一定规模,但供电能力和设备状况难以满足电力需求逐步发展需要的区域,应尽快引入20千伏供电,并协调原有网络的维护和有步骤的改造升级,逐步提升配网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3、10千伏供电系统相对成熟稳定,在相当长时期内能够完全满足电力需求逐步发展的需要的区域,应充分的发挥现有网络资产的效率,挖掘潜力,精心维护。同时,要积极研究该区域引入20千伏供电的时机和条件。(二)客户电压等级确定的原则:1、依据各地区20千伏电网分区和分步建设规划以及现状电网条件,供电区域基本分(1)20千伏新建区域;(2)20千伏、10千伏混供区域等两类。2、20千伏新建区域内:新增客户统一采用20千伏供电,或经20千伏配变降压380/220伏供电。3、20千伏、10千伏混供区域内:新增客户原则采用20千伏供电,限制采用10千伏供电;已有老客户增容可结合现状供电条件确定供电方案,并优先推荐20千伏供电方案。宿迁地区20kV推广现状及规划。截至2009年6月30日宿迁供电公司已建成具备20kV供电能力的变电所6座,已投运 的20kV供电线kV供电能力覆盖苏宿工业园区、沭阳贤官造集工业区、泗洪工业区、泗阳东工业园区、华东木业城开发区。目前正在开工建设的具备20kV供电能力的变电所2座,20kV供电线年内宿迁供电公司还将建成具备20kV供电能力的变电所15-25座,20kV供电线kV供电区域网络。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电网接入工程费用应由客户承担,供电公司负责建设。客户承担接入工程的依据:

  一、2002年,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工〔2002〕69号)中第四条规定: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

  二、2006年,《省物价局关于供(配)电贴费中自建部分工程费用执行范围的批复》(苏价工字〔2006〕264号)中,对自建部分工程费用执行范围进行了说明,第一条明确“非居民用电户按实承担应该自建部分的工程费用是指因非居民用户新装、增容用电而引起的接入工程费用发生的实际费用。接入工程范围包含用户受电装置至电网同等电压等级公用供电设备之间的工程。”

  2006年,《省物价局关于供(配)电贴费中自建部分工程费用执行范围的批复》(苏价工字〔2006〕264号),第四条明确“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企业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职能部门核定的电力行业定额及标准收取”。

  电网接入工程是直接与公共电网相连的电力工程,接入工程费用由供电公司收取后,按照主业工程的标准做实施,才能保障电网安全运行。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供电部门对收费项目政策要求的宣传力度,争取用电客户的理解与支持。

  问:在往年的迎峰度夏期间,都一定会出现小区供配电设施故障,请问蒋总,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究竟应该由谁来抢修?

  好的。对于小区内的供配电设施出现故障的抢修或维修问题一直是好多客户关心的焦点问题,更是好多客户因不了解而对公司产生误会甚至是投诉的热点问题。借此机会,我想再做出解释以后,也请参会的各位朋友多帮宣传。《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作出规定: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建成投产后,由用户维护管理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做改造或防护时,所需工程费用由建筑设计企业负担。《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也作出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布的《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域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是摊入了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的产权应属于居民共有,假如其投资未摊入建房成本的,则这些供配电设施的产权应属于新建住房单位(开发商)所有。

  目前所有新建或已建的小区所属的开闭所、箱式变、电缆分支箱等供配电设施,均属于小区内的居民用户专用的供电设施,显然,其维护管理责任依法应由用户承担。

  尽管有个别居住小区曾主动提出要将小区的供配电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但从法律角度来说,该移交却存在着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一是这种资产移交在法律上是属于民事赠与行为,而依据我国税收的相关法律规定,该种赠与资产属于供电企业所获得的另外的收入,供电企业要将该部分资产入账,就必须要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而完税的成本却相当高;二是由于开发商在投资建设小区供配电设施时,是将投资计入成本,并终究是以设施费等名义分摊到小区的购房者(每家住户),这就使得该资产的产权人是小区的众业主。那么,开发商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想将该小区的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时,从法律角度来说,就必须得到小区众业主的同意和授权,没有经过授权同意不得擅自移交;三是省电力公司也曾就此问题向省政府作过专题汇报,省政府至今仍未批复 ,宿迁供电公司作为省电力公司的分公司,无权擅自决定该问题的解决方式。

  综上所述,供电公司只对属于其产权所有的供电设施承担法定的维护责任,对于产权不属于供电公司的供电设施,供电企业若来维护管理则可能因供电企业的“乱作为”而引起众多的法律纠纷和民事诉讼。在目前情况下,为了妥善解决该类问题,我们提议如下:

  一是对于新建商住小区,政府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开发商的管理,督促其严格遵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对商住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标准、技术标准做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为日后资产产权的接管、安全整改、维修管理打下基础。

  二是对于产权不属于供电企业的小区,在新的政策法规没有出台之前,由商住小区开发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承担维护费用,委托供电公司或其他有资质的公司进行有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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