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1-23 04:21:50 作者:服务与支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开展变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经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中止收取供(配)电工程贴费有关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2]98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履行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依据各地反映的状况,现将有关事项弥补告诉如下:
一、中止征收供(配)电贴费,是国务院为扩展电力商场、促进经济开展而作出的一项严重决议计划,是规范用电次序、减轻用户担负的重要方针措施。各地区要严格履行国家相关规则,对各类用电一概中止征收供(配)电贴费。
二、对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电力用户,供用电两边现已签定缓交供配电工程贴费的合同或协议的,持续按合同或协议约好履行。
三、为了节省电力建造投入,合理装备电力资源,对请求新装及添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用电户,在国家没有一致出台高可靠性电价方针前,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对其他供电回路可适当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
四、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应与供电企业以合同方法约好暂时用电期限并预交相应容量的暂时接电费用。暂时用电期限一般不超越3年。在合同约好期限内完毕暂时用电的,预交的暂时接电费用悉数交还用户;确需超越合同约好期限的,由两边另行约好。中止收取供(配)电贴费前请求暂时用电的电力用户已预交贴费的交还问题,仍按计出资[1993]116号文件第104款规则履行。
五、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暂时接电费用收费规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分会同电力行政主任部分,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规范等问题的告诉》(计价格[2000]744号)规则的收费规范范围内,依据本地区实在的状况确认,并报我委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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